图片

宿城区选举委员会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以及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区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问题的决定,经研究决定:2021年12月15日为宿城区区乡两级人大代表的选举日。我区的选民登记工作从10月21日起,11月10日截止。
为了做好选民登记工作,凡属于我区户口的本地选民,应于选民登记截止时间前,主动持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到本选区的选民登记站进行登记和核对。凡不属于我区户口的外来人员,应当回户口所在地或原工作地的选区参加选举;如本人要求在我区的现居住地或工作地参加选举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并持原户口所在地或原工作地的选民资格证明,在选民登记截止时间前主动到我区的现居住地或工作地选区的选民登记站进行选民登记。各选区所设选民登记站的具体地点由各乡(镇)选举委员会和经我区选举委员会批准的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公布。外来人员参加我区选民登记的,不作为迁移户口和享受其他待遇的依据。
特此公告。


宿城区选举委员会
2021年10月11日


选 民 须 知

一、根据宪法和法律有关规定,以及江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我区的区乡两级人大代表换届选举工作将于2021年9月至12月进行。

二、在依法选举产生区乡两级新的一届人大代表后的两个月内,应当适时召开区和乡(镇)新的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决定本区和乡(镇)的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等重大事项,选举产生区乡两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

三、区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是全区人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是人民当家作主、管理国家事务义不容辞的责任,每个选民都要十分珍惜宪法和法律赋予自己的民主权利,以极大的热情,积极主动地参加选举区乡两级人大代表的活动。

四、我区这次区乡两级人大代表换届选举的选举日为2021年12月15日。根据法律规定,将在11月10日前进行选民登记。凡到选举日为止,年满18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除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外,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每个选民要在11月10日前主动参加本选区的选民登记。经过登记核对,由选区于11月25日张榜公布选民名单。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选民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

五、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是选好人大代表的基础,凡推荐为人大代表候选人的,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密切联系人民群众,认真听取和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廉洁自律,公道正派,勤勉尽责,具备履行代表职务的意愿和履行代表职务的能力。

六、选举法规定,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候选人,选民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选举委员会应在选举日的十五日以前汇总公布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名单。经过各该选区选民小组组织选民反复讨论、协商,并由选民选举工作小组召集选民小组组长和选民小组推荐的选民代表等征求意见后,并在选举日的七日以前公布。

七、在提名推荐和协商确定代表候选人的过程中,每个选民都要认真思考,努力把素质好、符合代表结构要求的人推荐和确定为代表候选人,使各方面都能有一定数量的代表参与管理国家事务。

八、坚持由选举委员会统一向选民介绍正式代表候选人情况的规定,每个选区至少组织召开一次代表候选人与选民的见面会。任何选民和代表候选人都不得违背法律规定自行组织宣传介绍代表候选人情况的活动。

九、投票选举代表从12月15日(选举日)起的五日内进行。投票选举代表实行差额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投票选举是选民行使人民当家作主权利的直接表现。每个选民都要珍惜自己的民主权利,在规定的时间内主动到本选区设立的投票站或召开的选举大会,凭身份证或选民证领取选票,并投好庄严的一票。选民因故外出等不能参加投票,经选举委员会或由选举委员会授权的选区工作小组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但每一位选民接受的委托不能超过三人,并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代为投票。但不能委托候选人代为投票。为了更好保障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利,使选举结果充分体现选民的意愿,选民投票选举代表时,在投票站或选举大会现场设有秘密写票处。

十、选举人大代表是严肃的政治任务,人人有责任保证选举工作的顺利进行。对选举中出现的违反法律的行为,如以金钱或其他财物贿赂选民,以暴力、威胁、欺骗等手段妨害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的,对控告、检举违法行为的人进行压制、报复的等干扰、破坏选举的行为,将依照法律严肃查处。

区、乡(镇)选举委员会和区人民法院、乡(镇)人民法庭应当及时受理有关选举的申诉案件。

十一、选民在换届选举中要严格依法办事,以主人翁的姿态,积极参加选举活动,认真行使好自己的民主权利,并有权监督选举工作依法进行。


宿城区选举委员会

2021年10月11日




宿城区区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选民登记办法

为依法保障选民行使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切实做好宿城区区乡两级人大代表换届选举的选民登记工作,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和《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宿城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选民登记的条件

(一)必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必须年满十八周岁。选民年满十八周岁的计算方法是:以公民出生之日(公历)至2021年12月15日选举日止。出生日期以户口簿或者居民身份证记载的时间为准;

(三)没有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

二、选民登记的原则

(一)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以本人户籍所在地或本人所在工作单位选区登记为主;

(二)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

(三)每一个选民只能在一个选区进行选民登记;

(四)本选区外来的选民以自愿登记为主;

(五)选民登记以选举机构依法登记和选民主动登记相结合。

三、选民登记的方法

(一)广泛进行宣传发动。区乡两级选举委员会要运用电视广播、报刊、新兴媒体、宣传栏、标语横幅、公告等各种渠道和形式广泛宣传发动,使选民登记工作家喻户晓。

(二)设立选民登记站。各选区应至少设立一个选民登记站,方便选民登记。

(三)组织选举工作人员入户登记。市直机关、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苏宿工业园区、洋河新区,各乡镇、街道,各园区、各单位要成立选举机构,组织足够的选举工作人员,主动深入到单位、居民家中进行选民登记。

(四)提高选民登记信息化水平。选民登记数据信息应当采取计算机录入。充分利用公安部门人口信息资料,提高选民登记效率和准确率。

(五)强化选民名册管理。选举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将选民名册整理归档(包括电子文档),不能随意流失。选民名册分别由选区所在地乡镇人大主席团和人大街道工委负责保管,选举机构及工作人员对选民登记信息要严格保密。

四、选民登记的要求

(一)宿城区选举委员会统一发布选民登记公告,告示选民登记时间、地点、方法和注意事项等,统一印制选民资格证明函发至各选举机构。

(二)宿城区选举委员会、各乡镇选举委员会应根据本地外出选民的需要及时出具选民资格证明函。

(三)选民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主动到登记站参加选民登记。

五、选民登记中若干问题的处理

(一)选民一般应回户口所在地的选区参加选民登记和选举。如果本人不能返回原选区参加选举的,可依法委托办理。如果本人愿意在居住所在地参加选举的,也可在取得户口所在地选区的选民资格证明后,在现居住地进行选民登记。

(二)市直机关、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苏宿工业园区、洋河新区以及宿城区各类开发区、园区的人员参加宿城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选民登记工作应按照《中共宿城区委转发中共宿城区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做好全区区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工作意见的通知》有关要求,分别在各自选区进行选民登记。

(三)驻宿迁中央、部、省属单位人员参加驻地的区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如有下属单位或工作网点的人员,由主管单位进行选民登记。

(四)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职工中的选民应依法进行选民登记,企业要保证选民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

(五)派往外地工作人数较多的单位或者本地选民外出比较多、居住比较集中的,受选区的委托,派出单位或者户口所在地的选举机构可派专人前往派出地或者本地选民外出集中的地方直接组织选举活动。

(六)单位因生产不正常,组织选举确有困难的,由单位依法将职工的选民关系转户口所在地进行选民登记,并通知职工本人。

(七)户口转入城镇的,但仍在原居住地居住或工作,可在取得户口所在地的选民资格证明后,在居住地或工作单位进行选民登记。

(八)持有本地户口迁移证待入户的选民,可在长期居住地进行选民登记。选民登记不代替户口申报。

(九)各类院校的在校生、高教园区的教职员工在学校所在选区参加选民登记。

(十)在院校、科研单位接受培训时间在两年以内的选民,参加送培单位的选民登记;时间超过两年的,可以由原单位出具选民资格证明,参加现单位的选民登记。

(十一)经批准出国或出境考察工作、学习和探亲、从事劳务等人员,一般应在原所在地或工作单位选区参加选民登记和选举。如不能参加投票,可以书面或短信等方式委托他人代为投票选举。不能参加选举且未委托他人代为投票选举的作弃权处理。

(十二)现役军人,在军队工作的在编和非在编职工,经过批准随军的家属(不包括在地方工作的),参加军队选举,不在地方进行选民登记。

中国人民解放军驻地方企业事业单位的军代表,在地方院校学习的军队干部、战士以及为军队服务而行政关系不在军队的人员,在现所在单位选区参加选民登记。

(十三)驻宿城区的武警部队、人武部人员,参加区级人大代表选举,不在地方进行选民登记。

(十四)在区乡人大换届选举期间,旅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在国内的,可以参加原籍地、原居住地或者现工作地的选民登记;台湾同胞在省内的,可以参加工作地或居住地的选民登记;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的,不参加选民登记。

(十五)在选民登记截止时间前无法取得联系的人员,由选区选举工作小组提出,并经宿城区选举委员会认可后,可暂不列入选民名单。在选民补正榜公布之前取得联系的,应列入选民名单。

(十六)下落不明达两年以上的人员,不参加选民登记。长期旷工未被单位除名的人员,仍在原工作单位的选区进行选民登记。

(十七)外地在本市、区的办事机构、施工单位等工作人员,外地派在本市、区工作、学习、培训、挂职人员,在市、区务工、经商人员。原则上应回户口所在地参加选民登记和选举。如果要在现住地参加选民登记,必须持其户口所在地选区的选民资格证明,方予以登记。

(十八)无法行使选举权利的精神病患者和无法表达意志的痴傻人员,在取得医院的证明或者征得其监护人的同意,并经过选举工作领导小组的认可后,可以不列入选民名单。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应列入选民名单;选举时发病的,不行使选举权利。

(十九)患有急性传染病正在住院治疗的选民,可由选区委托其亲属或专业医务人员负责办理登记手续组织选举工作。

(二十)下列人员行使选举权利,应予参加选民登记:

1、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2、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没有决定停止其行使选举权利的;

3、正在被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的;

4、正在受拘留处罚的。

(二十一)被剥夺政治权利和停止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不予登记,由各乡镇选举委员会、各选举工作领导小组报宿城区选举委员会备案。

(二十二)没有固定住地、职业和明确身份的闲散人员,不予登记。

(二十三)在选民名单公布后,由于工作调动、搬迁、转业、退伍、结婚等原因进入本地且未参加过本次选举的人员,凡能确认其选民资格的,可以参加现户口所在地或单位的选民登记。

(二十四)市直机关、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苏宿工业园区、洋河新区,各乡镇、街道,各园区、各单位在选民登记工作中遇有重大疑难问题或者上述规定未涉及的问题,由宿城区选举委员会提出处理意见,报经市人大常委会选举工作办公室同意后执行。                      

六、选民资格的确认与审查

(一)选民的确认。各乡镇选举委员会、各选举工作小组要依法逐个核实本选区选民名单,在选民榜正式公布之前,要充分利用公安部门已有的人口信息资料为选民登记进行核查比对,逐级报至宿城区选举委员会审查确认后,于选举日的二十日以前公布。在选举日前,各乡镇选举委员会、各选举工作小组应当依法对选民名单进行复查,对符合选民资格的,列入选民名单;对不符合选民资格的,予以除名,并以选民补正榜予以公布。

(二)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选民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如果对选民资格的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之前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在选举日前作出判决。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

(三)建立审查选民资格的组织。宿城区选举委员会办公室设立选民资格审查组,由区人大、纪委监委、组织、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等部门的人员组成,负责选民登记和选民资格审查的具体工作。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宿城区选举委员会。


宿城区选举委员会

2021年10月11日


来源:宿城在线

编辑:许蓓蓓

审稿:黄江苏

审核:晁 威